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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中国齐鲁诗歌协会(筹)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协会属于民间组织。名称为:中国齐鲁国际诗歌协会.
第  二  条  本协会是由诗歌爱好者自发组织成立,以研究诗歌和创作诗歌为主要内容的民间协会。
第  三  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以人为本,为协会会员服务,内部交流刊物《齐鲁诗刊》为协会会员提供交流诗歌,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  四  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作家协会的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是在省作协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繁荣齐鲁诗歌创作及诗歌的研究。
第二章             会员
第  五  条  协会会员由我省各行各业的诗歌爱好者本着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入组成。
第  六  条  协会积极发展吸收新会员。会员在加入协会时应认真填写新会员登记表。
第  七  条  会员会期为3年。
第  八  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2、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3、优先在<<齐鲁诗刊>>和协会网站发表诗歌
4、会员作品优先录入协会编著的年度诗集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  九  条  会员的义务:
1、主动维护协会形象和荣誉的义务;
2、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3、配合协会领导机构开展工作、活动的义务;
4、会员应定期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  十 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实行年会制。           
第  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  十二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席推荐产生,理事会产生后,内部进行分工,包括主席、副主席、外联部、秘书处,其余部门根据协会自身特点设立。
第十四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 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协会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大会、协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任免制度
 
第 十六 条  协会主席由上届主席推荐,经会员全体大会通过产生。
第 十七 条  副主席由主席推荐,经会员全体大会通过产生。
第 十八 条  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副主席共同任命产生。
第 十九 条  各部门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在全体会员中选拔。考核,并经主席、副主席批准产生。
第 二十 条  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门成员如有违反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立即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则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由会员大会授予终身会员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协会各项规定,则对其给予警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受到党纪政级处分或刑事制裁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本着“自收自支,收支平衡”原则,由知识产权公司(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起草,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颁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需五名或五名以上会员提议,并经主席审议通过后提交全体大会上讨论,由秘书处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协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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